臺東縣政府 函 地址:950臺東市中山路276號 承辦人:黎光晨 電話:089-326141#528 電子信箱:k2042@taitung.gov.tw
受文者:臺東縣立新生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府人訓字第111013868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376540000A_1110138687_ATTACH1.pdf)
主旨:檢送111年6月27日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 請假規則第3條、第11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11年6月29日部法二字第1115467159號函辦 理。 二、本次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共計修正二條條文,其修正 要點如下: (一)將「陪產假」之假別名稱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 並修正其給假條件、給假日數及給假期間;明定各機關 對公務人員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 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 其他假別之假時,不得拒絕,亦不得影響其考績或為其 他不利之處分。(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修正,將現行「陪 產假」之假別名稱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參酌性 工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明定公務人員因安胎事由請 二日以上之假者,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三、旨揭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業登載於銓敘部全球 資訊網/銓敘法規/法規動態/法規司項下。
正本:臺東縣各鄉鎮市公所、臺東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臺東縣各國民中小學、臺東縣 各衛生所、臺東縣政府所屬各機關、本府縣長室、本府副縣長室、本府秘書長 室、本府參議辦公室、本府秘書辦公室、本府消費者保護官辦公室、本府各處 副本:本府人事處考核訓練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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