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於110年7月30日修正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張維鎮
日期起迄 2021-08-11 11:40~2021-08-18 23:50 更新時間: 2021-08-11 11:44:47
訊息內容

依據臺東縣政府110年8月5日府教體字第1100156608號函辦理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7月30日臺教授體部字第1100026896E號函辦理。
二、 本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 增列「資遣」為教練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委會)之辦理事項。
(二) 修正專任運動教練於學年中初聘者,聘期得至當學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止之規定。
(三) 增列專任運動教練職前曾任職務代理人年資之採計提敘方式。
(四) 修正資遣事由,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規定辦理,並經審委會審議通過。
(五) 增列專任運動教練疑似有解聘、不續聘或停聘事由之調查、處理程序,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相關規定。
(六) 增列各級學校得聘任專任運動教練之職務代理人事由,包括請假、留職停薪及停聘期間,與其遴聘及敘薪方式之規定。
(七) 增列專任運動教練經依法定程序予以解聘、不續聘者,不再辦理年終成績考核或另予成績考核等規定。
(八) 增列專任運動教練成績考核考列特定成績及修正平時考核相關規定。
(九) 增列專任運動教練另予成績考核考列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給予半個月獎金之規定。
(十) 參酌教師申訴之規定,擴大專任運動教練申訴範圍。
三、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http://edu.law.moe.gov.tw)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