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重申公務人員應依規定覈實請領強制休假補助費(國旅卡補助費),避免觸法損及自身權益及機關形象 |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張維鎮 |
日期起迄 |
2019-05-03 00:00~2019-05-10 00:00
更新時間: 2019-05-03 14:30:34 |
訊息內容 |
依據臺東縣政府108年5月3日府人訓字第1080089852號函辦理
一、 |
國民旅遊卡立意除為鼓勵公務人員利用休假旅遊,藉以調劑身心外,同時提振國內觀光相關產業發展。惟年來少數特約商店配合公務人員以不實之消費詐領補助款,因而受到司法追訴,及影響公務人員形象,請加強宣導規定,避免同仁誤觸法網。 |
(一) |
持「國民旅遊卡」現場交易時,公務人員不得委託他人代為刷卡。 |
(二) |
每項交易的消費金額必須與實際情況相符合,業者不能配合「以少報多」之請求,或是接受額外之好處 (例如:由消費者負擔營業稅)。 |
(三) |
以「假消費換現金」方式詐領補助費:虛偽購買旅遊行程之預購型交易,由旅行社偽造不實之旅遊行程及紀錄,提供公務人員向服務之機關申請強制休假補助費,而旅行社扣除部分手續費後當場給付刷卡的公務人員現金;或未實際住宿,與店家串通進行虛偽交易,以「真刷卡假住宿」方式,詐領強制休假補助費。 |
(四) |
以「消費不得核銷項目」詐領補助費:旅行社曾發生販售「國外旅遊行程」、「國際機票」、「儲值性商品票券(餐\券、住宿券等)」,卻開立「國內旅遊」行程單據,將該筆不得核銷之交易作為合格交易上傳至檢核系統申領補助款。 |
(五) |
以「事後退款方式變相換取現金」詐領補助款:預購型國內旅遊行程未實際參加而向旅行社申請退費,或購買商品後辦理退貨,未實際進行消費,惟檢核系統已將休假日當日刷卡資料列入合格交易,致使公務員於退款後仍得申領補助費。 |
(六) |
將刷卡單據重複申領差旅費、辦公費、業務費或其他公款支出,以單次消費重複核銷方式詐領補助費。 |
三、 |
請各機關(學校)公務同仁,謹記上開違反法令的消費行為。不法行為若經查獲屬實,除涉及詐欺取財、偽造文書行為,應依刑事法令處斷外,將依公務人員懲處相關規定,追究其行政責任及追繳已請領之強制休假補助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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