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原住民兒童零至二歲托育服務試辦計畫
原住民兒童零至二歲托育服務補助要點 一、衛 生福利部 以下稱本部 為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原 住民兒童零至二歲托育服務結合教保服務場地試辦計畫」 以下 稱試辦計畫 )),特訂定本要點。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與 民間團體(以下稱試辦單位 共同合作 依試辦計畫結合教育主管機關設置二至六歲之社區互助教保服務 中心或部落教保服務中心場地,延伸提供零至二歲原住民兒童托 育服務,得向 本部 申請 經費 補助。 三、本要點之 補助項目 如下 (一) 開辦費:裝潢費、設計監造、簽證費、規費等裝修所需費用, 及設施設備費、相關必要之保險費,每處補助 新臺幣(以下 同 一百二十萬元為原則,依實際需求核予補助。 (二) 繳交費用差額補助費 1.人事費:包括專任主管人員、專任托育人員、托育人員補 充替代人力、行政人員之每月薪資、勞健保、職災與勞退 保險費、年終獎金、提撥退休金及資遣費準備金。 2.餐點費:每名 兒童每月最高補助八百元。 3.設施設備費 含修繕費用 )):每處每年原則最高補助十萬元 如有特殊需求者,最高補助三十萬元。 4.業務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天然氣、電話費、網路費、 活動費、文宣費及雜支。 四、補助經費之 申請 方式 及審查作業 規定如下 (一) 經費來源:試辦期間由本部經費全額補助。 (二) 申請方式: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提報計畫並檢附下列 文件辦理 1.同意辦理試辦計畫之公文影本。 2.試辦期間之營運計畫及經費收支概算。 (三) 審查方式及補助原則: 1.由本部及 原住民族委員會 依提報計畫及經費需求辦理書面審 查,並視需要邀集專家學者召開審查會議,或進行實地勘查 及經費核定。 2.審查完竣後, 本部應 將結果通知各該申請 機關 掣據請款。 五、經費請款及核銷: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經本部核定補助者應檢具工作人員名 冊及領據(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七十)請款,並於當年度十 冊及領據(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七十)請款,並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檢具執行概況考核表、執行成果報告一月三十日前檢具執行概況考核表、執行成果報告 ((含兒童含兒童名冊及現職工作人員名冊名冊及現職工作人員名冊))及領據(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及領據(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函報本部辦理核銷作業。十),函報本部辦理核銷作業。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補助經費核撥後,應即轉知試辦單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補助經費核撥後,應即轉知試辦單位辦理撥款作業,並依核定計畫及經費,監督其確實執行,位辦理撥款作業,並依核定計畫及經費,監督其確實執行,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 (三) 人事費以轉帳方式支付所屬員工人事費以轉帳方式支付所屬員工,,並由試辦單位自行保存轉並由試辦單位自行保存轉帳證明或印領清冊。帳證明或印領清冊。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督導試辦單位辦理情形,發現問題即時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督導試辦單位辦理情形,發現問題即時輔導改善。輔導改善。 七、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提供本部執行概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提供本部執行概況考核表,列入次年度補助參據。況考核表,列入次年度補助參據。 八、本部為瞭解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情形,得不定期辦理實地本部為瞭解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情形,得不定期辦理實地訪視及查核,訪視及查核結果列入次年度補助參據。訪視及查核,訪視及查核結果列入次年度補助參據。 經本部訪視及查核未依試辦計畫辦理者,得於次年度停止補助。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