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校事會議成員之家長會代表、行政人員代表、學校教師會代表產生方式及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之資格條件案,請參閱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楊惠媛
日期起迄 2021-05-28 09:30~2031-06-04 23:50
訊息內容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00104773號

 

主旨: 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校事會議成員之家長會代表、行政人員代表、學校教師會代表產生方式及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之資格條件案」原函影本1份,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5月19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00055522號函辦理。
二、 檢附國教署109年9月11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097565號函影本1份供參。

 

11005函有關校事會議成員之家長會代表、行政人員代表、學校教師會代表產生方式及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之資格條件案.pdf

11005教函教師解聘等社會公正人士之資格條件案.pdf

11005教署函有關校事會議成員之家長會代表、行政人員代表、學校教師會代表產生方式及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之資格條件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