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
如說明二 (376540000A_1120263179_ATTACH1.pdf、376540000A_1120263179_ATTACH2.pdf) |
主旨: |
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並自本(112)年11月29日生效;同日停止適用「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計畫」,請查照轉知。 |
一、 |
依據行政院112年11月29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30864號函辦理。 |
二、 |
檢送「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及逐點說明各1份。 |
三、 |
為防止本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各機關(單位)應適時運用多元管道,例如於公開場合、訓練課程、機關內部網站或電子郵件公告等方式,宣導有關法令規定,以強化公務員正確守法觀念。 |
11212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pdf
11212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相關規定告知書.pdf
11212函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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