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並自本(112)年11月29日生效。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楊惠媛
日期起迄 2023-12-01 08:30~2025-12-08 23:50 更新時間: 2023-12-01 08:36:30
訊息內容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 府人訓字第1120263179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二 (376540000A_1120263179_ATTACH1.pdf、376540000A_1120263179_ATTACH2.pdf)

 

主旨: 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並自本(112)年11月29日生效;同日停止適用「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計畫」,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112年11月29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30864號函辦理。
二、 檢送「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及逐點說明各1份。
三、 為防止本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各機關(單位)應適時運用多元管道,例如於公開場合、訓練課程、機關內部網站或電子郵件公告等方式,宣導有關法令規定,以強化公務員正確守法觀念。

11212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pdf

11212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相關規定告知書.pdf

11212函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