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重申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奉派出差之人員,其「假日」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時間得覈實核給補休時數,上班日不得申請路程補休,請查照。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楊惠媛
日期起迄 2024-01-17 09:40~2034-01-24 23:50 更新時間: 2024-01-17 09:43:21
訊息內容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 府人訓字第1130010724號
速別: 普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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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如說明一 (376540000A_1130010724_ATTACH1.pdf)

 

主旨: 重申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奉派出差之人員,其「假日」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時間得覈實核給補休時數,上班日不得申請路程補休,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108年11月18日府人訓字第1080242527號(諒達)辦理。
二、 考量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指派出差衍生之必要交通往返路程,係屬機關內部之差勤管理事項,準此,各機關奉派出差之人員,其「假日」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車程或飛機航行)時間,由各機關衡酌業務需要、地理位置、交通狀況等相關因素,覈實核給補休時數,惟請單位主管應覈實審核差假及補休時數之合理性、切實負責嚴格審核,不得浮濫,本府人事處嗣後將不定期抽查。
三、 另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6年11月19日局給字第09600643222號函釋意旨,各機關奉派出差人員之交通路程時間,除工作性質特殊者外(如於出差往返路程仍需值勤),不得請領加班費,併予敘明。

11301函假日執行職務必要路程得核給補休上班日不得申請路程補休.pdf

11301附件假日執行職務必要路程得核給補休上班日不得申請路程補休.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