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113函因退休等事由致上班日少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第1項所定「應給休假日數」者,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自113年1月1日起從寬核發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楊惠媛
日期起迄 2024-01-23 09:20~2034-01-30 23:50 更新時間: 2024-01-23 09:37:04
訊息內容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 府人訓字第1130016313號

 

主旨: 有關公務人員因退休等事由致當年度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以下簡稱辦公日曆表)所定上班日(以下簡稱「上班日」)少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7條第1項所定「應給休假日數」者,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自113年1月1日起從寬核發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12月27日總處培字第1120025654號函(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諒達)辦理。
二、 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以下簡稱休假改進措施)第1點規定略以,公務人員每年應休假10日,未休畢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如非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亦不得核發未休假加班費。
三、 為優化友善職場環境,公務人員因下列事由致當年度「上班日」少於「應給休假日數」者,其於事實發生當年度按服務年資核給之「應給休假日數」,得從寬核發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不受休假改進措施第1點規定之限制:
(一) 適用對象(事由):
1、 退休(含屆齡退休、屆齡免職、自願退休)。
2、 亡故。
3、 因侍親、育嬰辦理留職停薪及其回職復薪。
(1)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資遣。
(二) 從寬核發原則:
1、 「上班日」:以當年度辦公日曆表所定「上班日」為準,公務人員無須實施「應休假10日」,並得按「請休假日數(或國民旅遊卡【以下簡稱國旅卡】休假補助費請領金額)」及「在工作崗位上執行職務因公停止休(請)假,並按時出勤之日數」,自行選擇分別覈實支領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
2、 「無法休畢之應給休假日數」:以當年度之「應給休假日數」扣除退離前(或留職停薪前,或回職復薪後至年度終結前)之「上班日」,計算所得「無法休畢之應給休假日數」,由各機關審酌財政狀況,本於權責自行決定從寬核發未休假加班費。
(三) 計算基準:
1、 退休人員(含屆齡退休、屆齡免職、自願退休):
(1) 休假補助費:
甲、 補助額度:每日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以下同) 1,600元(每小時補助200元,刷卡消費金額未達200元仍以1小時計算),8,000元以內均屬自行運用額度,最高補助10日,補助總額以16,000元為限,並以實際刷卡消費金額覈實發給。第11日起依國內休假日數,每日補助600元;未達1日者,按休假時數比例支給(每小時補助75元)。
乙、 請領方式:按「刷卡消費日不限於休假日」之原則,休假期間如未刷卡消費,其補助額度得挪移至平日非執行職務時間使用;如未請休假,僅於平日非執行職務時間刷卡消費,倘該日選擇請領休假補助費,不得再重複支領未休假加班費。
(2) 未休假加班費:
甲、 退休當年度之「上班日」經扣除上開請領休假補助 費之日(時)數、加班補休、公假健檢及其他依請 假規則規定辦理請假之日(時)數,所餘按實際出 勤日(時)數,覈實發給未休假加班費。
乙、 「應給休假日數」扣除退休當年度之「上班日」,所得退休後「無法休畢之應給休假日數」,得從寬核發未休假加班費。
2、 亡故人員:
(1) 以最有利當事人考量,亡故人員當年度之日薪未逾 1,600元者,「應休假10日」全數發給國旅卡休假補助 費16,000元,不受刷卡消費規定限制。日薪逾1,600 元者,經扣除已請領休假補助費之日(時)數後,所餘改以未休假加班費發給;倘亡故前尚未刷卡消費, 或已刷卡消費惟尚未請領休假補助費,則該10日全數發給未休假加班費,不以實際出勤為必要。第11日起至亡故日前,則按實際出勤日(時)數,覈實發給未休假加班費;未出勤日(時)數,按日(時)支給國內休假補助費600元(75元),不以「國內休假」為限。
(2) 「應給休假日數」扣除亡故當年度之「上班日」及請領休假補助費之日(時)數,所得亡故後「無法休畢之應給休假日數」,得從寬核發未休假加班費。
3、 因侍親、育嬰辦理留職停薪及其回職復薪人員:
(1) 留職停薪及回職復薪當年度之「上班日」及「無法休畢之應給休假日數」,依前開退休人員方式,於在職期間請領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另「無法休畢之應給休假日數」屬客觀上自始無法執行之休假,倘機關經審酌財政狀況後決定不予從寬核發未休假加班費,亦不得保留至第3年實施。
(2) 至同一年度內同時辦理留職停薪及回職復薪者,其「留職停薪前」及「回職復薪後至年度終結前」之「上班日」,經加總後仍少於「應給休假日數」者,亦依前開退休人員方式,於在職期間請領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
4、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資遣 人員:於資遣當年度之「上班日」及「無法休畢之應給 休假日數」,依前開退休人員方式請領休假補助費及未 休假加班費。
四、 政務人員退職當年度符合「上班日」少於「應給休假日數」之原則者,比照從寬核發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惟服務年資未滿3年之政務人員,其應給休假14日仍應全數休畢,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
五、 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6月13日總處培字第11230272521號函,自113年1月1日起雖放寬1月16日屆齡退休及屆齡免職公務人員,其退休(免職)當年之「應上班日數」,得自行選擇分別覈實支領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惟就「無法休畢之應給休假日數」尚無具體規範,且本函所定之適用對象及從寬核發原則等規定已足含括之,故無援用必要,爰自即日停止適用。
六、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1年4月29日(71)局參字第11450號函 、87年2月20日(87)局考字第001291號函、89年2月16日(89)局考字第150097號書函、91年3月15日局考字第0910004817號函、96年11月30日局考字第09600349511號函、該總處109年5月4日總處培字第1090032298號書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含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歷次函釋與上開函未合部分,均自113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七、 檢附依上開說明二之計算案例及原函各1份供參。

11301人函因退休自113年1月1日起從寬核發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pdf

11301函因退休自113年1月1日起從寬核發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pdf

113計算案例因退休自113年1月1日起從寬核發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