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檢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國民旅遊卡相關事項Q&A(人事總處113年4月修訂)」及修正說明各1份,請查照。 |
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4月1日總處培字第1133022358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Q&A業同步上載於人事總處全球資訊網及國民旅遊卡網站最新消息,請多加利用。 |
重點摘要:自 113 年 1 月 1 日起,公務人員當年度退休(含屆齡退休、屆齡免職、自願退休)符合規定者,在職上班日可擇領休假補助或未休假加班費,國旅卡休假補助無須實施「應休假 10 日」,惟仍以可執行之休假日數計算給予額度1600元/日;「應給休假日數」扣除退休當年度之「上班日」,所得退休後 「無法休畢之應給休假日數」,得從寬核發未休假加班費。(例:113年1月16日或2月1日退休者,詳請參照說明Q.06.06)
11304修訂國旅卡 Q&A含退休者未休假加班費從寛核發.pdf
11304函修訂國民旅遊卡 Q&A含退休者不休假補助費從寛核發.pdf
11304修訂國旅卡 Q&A含退休者未休假加班費從寛核發.pdf
11304國旅卡 Q&A 修正說明含退休者未休假加班費從寛核發.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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