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放寬公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生育、喪葬補助規定如說明,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楊惠媛
日期起迄 2024-09-04 09:00~2044-09-11 23:50 更新時間: 2024-09-04 09:06:03
訊息內容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發文字號: 府人福字第1130190927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五 (376540000A_1130190927_ATTACH1.pdf)

 

主旨: 函轉為因應少子女化現象,鼓勵生育政策並基於人倫之常,放寬公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生育、喪葬補助規定如說明,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113年8月22日院授人給字第1134001549號函辦理。
二、 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及教育人員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款至第7款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得申請生育補助。
三、 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至第3款,及教育人員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款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眷屬死亡,得申請喪葬補助。
四、 公教人員於本函生效前依前開規定之事由辦理留職停薪,嗣於本函生效後之留職停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或眷屬死亡者,得依前開規定辦理。
五、 檢附原函影本1份。

11309函放寬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生育喪葬補助規定.pdf

11309行政院函放寬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生育喪葬補助規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