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
教育部113年9月3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804574號函 (376540000A_1130201558_ATTACH1.pdf) |
主旨: |
函轉有關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代理專任輔導教師資格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一、 |
依據教育部113年9月3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804574號函辦理(附件1)。 |
二、 |
教育部101年11月14日臺訓(三)字第1010211518號函釋,國中代理專任輔導教師之聘任,依「中小學兼任代課 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辦理,惟代理專任輔導教師其專業 知能仍應符合本部101年4月12日臺訓(三)字第1010046968C號令核釋之專任輔導教師應具之「專業知能」,即第3次甄選後招聘之代理專任輔導教師得不具教師證,但應為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又其「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之界定,應依教育部97年7月29日台訓(三)字第 0970130623號函及101年6月18日臺訓(三)字第 1010112052號書函辦理。 |
三、 |
承上,為充足輔導教師量能,滿足學生輔導工作之需,國 民中小學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代理專任輔導教師,於第3次甄選,倘無人報名或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情況下,自第4次甄選起,得開放具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執照者報名。 |
11309函國民中小學代理專任輔導教師資格案.pdf
11309教函國民中小學代理專任輔導教師資格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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