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考核辦法第6條第2項第6款第8目適用疑義,請參閱。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楊惠媛
日期起迄 2024-10-21 15:20~2034-10-28 23:50 更新時間: 2024-10-21 15:26:16
訊息內容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30229789號
速別: 普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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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第6條第2項第6款第8目適用疑義,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113年10月14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人字第1130111371A號函辦理。
二、 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第6條第2項第6款第8目規定:「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情節輕微經令其改善仍未改善。」是以,教師如確有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情節輕微經令其改善仍未改善情事,應予平時考核,始可對之為申誡之懲處。然實務上學校屢有誤用該目規定(即未令教師改善或誤以為已令教師改善),致有錯誤之事實認定及關於事實與法律概念關係涵攝明顯錯誤作成瑕疵判斷,而遭撤銷。
三、 各校應注意該目之適用,如有此類情形是否亦可依同條項款第4目「對學生之輔導或管教,未能盡責」或第7目「教學、輔導管教行為失當,有損學生學習權益。」予以涵攝,避免發生遭救濟機關撤銷之情形。

11310函考核辦法第6條第2項第6款第8目適用疑義.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