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16條適用疑義,請參閱。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楊惠媛
日期起迄 2024-11-22 00:00~2034-11-29 23:50 更新時間: 2024-11-22 11:36:12
訊息內容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30259152號

 

主旨: 函轉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16條適用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11月15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36003206號函辦理。
二、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第12條規定略以,校事會議成員包含:校長、學校家長會代表1人、行政人員代表1人、學校教師會代表1人、教育學者、法律學者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1人。
三、 查解聘辦法第16條規定略以,為強化調查小組之專業性及公正性,校事會議組成調查小組時,各主管機關應從調查人才庫推舉3倍到5倍學者專家,供學校遴選3人或5人為委員,並應全部外聘。另明定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邀請學校教師會代表及學校家長會代表陳述意見;學校無教師會者,應邀請該校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陳述意見。其立法意旨為讓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邀請校事會議成員以外的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陳述意見,以協助學校案件之調查。惟上開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僅有陳述意見並無參與決定之權限。

 

11311函校事會議成員-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pdf

11311教函校事會議成員-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