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公教員工因公傷病住院醫療補助規定補充如說明三(健保不予給付部分,同意由其服務機關核實補助),自113年11月22日生效。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楊惠媛
日期起迄 2024-12-09 09:10~2034-12-16 23:50 更新時間: 2024-12-25 15:09:28
訊息內容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 府人福字第1130265971號
速別: 普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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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有關公教員工因公傷病住院醫療補助規定補充如說明三,並自113年11月22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11月22日總處給字第1134002353號函辦理。

二、

 

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9年3月28日79局肆字第12710號函及84年6月15日84局給字第19809號書函規定,公教員工因公傷病住院醫療,經醫師指定所必須之費用,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不予給付部分,同意由其服務機關核實補助。爰「因公傷病」、「住院」及「健保不給付並經醫師指定所必須之醫療費用」為請領住院醫療補助之必要條件。

三、

 

 

基於加強對公教員工因公傷病住院人員之醫療照護,並減輕其醫療費用負擔,依前開會議結論補充旨揭醫療補助規定為,補助對象包含公教員工因公傷病退休或離職後,就同一傷病請領住院或門診繼續醫療自付費用者;另醫療補助項目包含「同一傷病住院前之急診、門診費」、「掛號費」、「依醫囑使用之輔具費用(已獲政府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並均由各機關視預算經費編列情形及個案事實狀況審酌是否補助,且得考量其財政狀況給予部分補助或自訂補助上限。

0.1131206函公教員工因公傷病住院醫療補助規定補充-健保不給部分請領.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