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第4條之延長辦公時數,自112年1月1日起應報府同意或備查
訊息分類 不分類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3-01-07 00:00~2023-01-14 23:50 更新時間: 2023-01-07 10:52:54
訊息內容
說明:  
一、 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服勤辦法)第4條規定辦理。
二、 查服勤辦法第4條規定:「(第1項)公務員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之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四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八十小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有急迫必要性,且機關(構)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不受每日辦公時數上限十四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三日。二、因辦理特殊重大專案業務確有需要,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獨立機關報經行政院同意,其他機關(構)經主管機關同意,延長辦公時數以每三個月不超過二百四十小時控管之。(第2項)公務員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之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八十小時。(第3項)依第一項規定每日辦公時數超過十四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六十小時者,除該項但書第二款規定外,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備查;依前項規定每月延長 辦公時數超過六十小時者,應事前經主管機關同意,並以二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一個月。」,先予敘明。
三、 公務員每日辦公時數為8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為40小時,各機關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例外情形申請加班程序如下:
(一) 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之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4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80小時。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報本府備查。
(二) 因有急迫必要性,且機關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不受每日辦公時數上限14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3日。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報本府備查。
(三) 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之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80小時。應事前經本府同意,並以2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1個月。
(四) 因辦理特殊重大專案業務確有需要,應經本府同意,延長辦公時數以每3個月不超過240小時控管之。
四、 本縣各衛生所應報本府同意或備查案,請由衛生局核轉;又各級學校適用對象為職員部分,請配合依規定辦理。
五、 綜上,自112年1月1日起,本府現行規定如有與旨揭服勤辦法未盡相符者,於修正前各機關學校逕依服勤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如有上述延長辦公時數情形者應經本府事前同意或事後備查。
六、 檢附「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該辦法第4條說明簡表各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