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109學年度國中小情緒行為障礙鑑定實施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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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教務處 |
公告單位 | 特教教師 柯雅淇 |
日期起迄 | 2020-09-12 00:00~2021-01-22 23:50 更新時間: 2020-09-12 17:36:17 |
訊息內容 |
一、依據109年9月8日第1090191173號函。 二、提報學生需符合以下資格: (一)有顯著情緒行為問題。 (二)持有一年內就醫紀錄。 (三)校內進行至少1學期之輔導介入與觀察,並留有相關紀錄,包含: 1.導師輔導紀錄及認輔紀錄至少6次。 2.轉介前介入(需填記三級預防成效評估,請參閱實施計畫附件10)。 3.召開個案研討會議至少2次並留有紀錄。 三、鑑定作業時程:本學年共有2次提報機會,老師需在以下2次期限之前,備妥相關證明文件與審查資料: (一)第1次於9月18日星期五前。 (二)第2次於12月11日星期五前。
由於情障鑑定所需檢附之資料較繁瑣(請參閱實施計畫附件5~11),有提報需求的老師請洽資源班,再向老師說明細節。
註1.情緒行為障礙定義: 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其障礙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 情緒行為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
註2.情緒行為障礙鑑定基準: 一、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精神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 二、除學校外,在家庭、社區、社會或任一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 三、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獲得有效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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