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業經考試院令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管理員 童金英
日期起迄 2022-08-17 00:00~2022-08-24 23:50 更新時間: 2022-08-25 08:30:00
訊息內容
轉知: 民國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業經考試院令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
說明:  
一、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1年8月5日公保字第1110010048號函及考試院111年7月29日考臺組叁一字第11100054981號令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各乙份供參。
二、 茲依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4條第2項規定立法說明載以,為使機關因應新修正加班補償制度所生之補休假人力調配,及加班費結算之預算因應,爰應以該法第23條修正條文施行日起發生之加班事實,始有適用。
三、 檢附旨揭修正條文總說明、對照表、總統公布令,另置於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網站(https://www.csptc.gov.tw)「法規及函釋」專區「保障法規」項下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