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業經考試院令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 |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管理員 童金英 |
日期起迄 |
2022-08-17 00:00~2022-08-24 23:50
更新時間: 2022-08-25 08:30:00 |
訊息內容 |
轉知: |
民國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業經考試院令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 |
一、 |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1年8月5日公保字第1110010048號函及考試院111年7月29日考臺組叁一字第11100054981號令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各乙份供參。 |
二、 |
茲依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4條第2項規定立法說明載以,為使機關因應新修正加班補償制度所生之補休假人力調配,及加班費結算之預算因應,爰應以該法第23條修正條文施行日起發生之加班事實,始有適用。 |
三、 |
檢附旨揭修正條文總說明、對照表、總統公布令,另置於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網站(https://www.csptc.gov.tw)「法規及函釋」專區「保障法規」項下供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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