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管理員 白濙慈
日期起迄 2019-10-17 00:00~2019-10-24 23:50 更新時間: 2019-10-17 09:29:51
訊息內容
  1. 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1點、第5點、第6點及附表,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修正重點如下:
    1. 公務人員強制休假日數由每年14日調整為10日。(修正第1點)
    2. 刷卡消費日不限於休假日。(修正第5點、第6點)
    3. 休假補助總額維持新臺幣16,000元,每日補助金額由原1,143元調整為1,600元。(修正第5點)
    4. 公務人員當年休假資格逾5日者,補助總額中8,000元屬自行運用額度,其餘屬觀光旅遊額度。(修正第5點)
    5. 放寬公務人員之配偶、直系血親因身心障礙、懷孕或重大傷病,當年補助總額均屬自行運用額度。(修正第5點)
    6. 公務人員當年無休假資格或休假資格未達2日,酌給相當2日休假之補助。(修正第5點)
    7. 放寬自行運用額度使用業別,將珠寶銀樓業及儲值性商品納入補助。(修正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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