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修正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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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單位 人事管理員
日期起迄 2021-08-23 00:00~2021-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1-08-23 10:15:06
訊息內容

修正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教育部110年8月18日臺教人(三)字第1100108668D號函、110年8月19日府教學字第1100171021號)

修正總說明如下,修正後條文對照表

    1. 刪除育嬰留職停薪僅得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之規定;將照顧三足歲以下 孫子女納入得申請留職停薪情事;調整申請依親留職停薪之條件;另放寬國外醫療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亦得作為認定重大傷病之依據。(修正條文第四條)
    2. 修正留職停薪教師於寒、暑假復職,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始得以同一事由申 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及其認定有疑義時之處理程序。(修正條文第五條_成立諮詢小組 )
    3. 修正提前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者,應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及其認定有疑義時 之處理程序。(修正條文第六條)
    4. 增訂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擔(兼)任主管職務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 究機構研究人員復職時之職務(修正 條文第八條)。
    5. 教師、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或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運動教練三類教育人員 ,其等留職停薪期間所遺職(課)務之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九條)
    6. 增訂留職停薪教師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 、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原因消滅提前復職,或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延長留職停薪時 ,其申請案件處理程序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