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轉知衛生福利部於本(111)年1月11日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影本1份 |
訊息分類 |
健康中心 |
公告單位 |
護理師 |
日期起迄 |
2022-01-19 00:00~2022-01-26 23:50
更新時間: 2022-01-19 13:05:45 |
訊息內容 |
一、 |
依據臺東縣衛生局111年1月17日東衛疾字第1110009086號函辦理。 |
(一) |
室內外從事運動、唱歌、室內外拍攝個人或團體照、單人或多人進行直播、錄影、主持、報導、致詞、演講、講課等談話性質工作或活動之正式拍攝或進行時,恢復為須佩戴口罩。 |
(二) |
於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或活動(例如:藝文表演/劇組/電視主播等演出人員正式拍攝演出時、運動競賽之參賽選手及裁判於比賽期間等),如符合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之相關防疫措施,得暫時脫下口罩。 |
(三) |
賣場、超市、市場應加強人流管制,維持室內空間至少1.5米/人(2.25平方米/人),室外空間至少1米/人(1平方米/人)之規定;不提供試吃。 |
三、 |
旨案附件掛載於教育處網站首頁公告處,請逕行下載參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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